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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崇川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简称引导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资金使用,加快我区文化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管理

引导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引导资金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区文新局负责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项目的评审、公示、初步认定、验收及绩效自评。区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年度预(决)算,对初定的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办理引导资金拨款手续,对引导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编制项目投资预算,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资金,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按要求提供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二、资助范围

(一)在本区内登记注册、纳税和统计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属门类);

(二)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

(三)鼓励和支持原创影视作品(除商业广告之外)和文艺精品创作;

(四)文化产业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五)文化产业招商推介和参展活动;

(六)文化团队建设;

(七)支持举办大型活动;

三、资助标准

(一)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文化产业集聚区(园区、基地)按入住文化企业当年实收资本总额(含当年增资部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或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园区(基地),分别给予100万、50万、20万的资金资助。

(二)鼓励文化优势产业项目。区文化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印刷复制、演艺娱乐、数字动漫、会展活动、影视制作等文化优势产业。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文化企业开拓市场。对文化企业自主参加或由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参加各类知名文化展会的,根据展会性质和参展成效,年内给予相应补助。主要给予展位费用的补助。知名文化展会包括: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北京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中国苏州文化创意设计产业交易博览会、中国(义乌)文化产品交易会、中国西部文化产业博览会、中国美术作品展、江苏省美术作品展、杭州动漫节等。

(四)鼓励原创影视作品发行(除商业广告之外)和文艺精品创作。在省级(含省级)以上电视台或院线首播(映)、获得市级及以上“五个一工程奖”及入选区级优秀文艺精品的作品均给予一定奖励。

(五)鼓励对文化产业项目的招商落户。通过引进文化产业项目,实现项目落户的企业或者团体给予一次性奖励。在本地新注册文化企业1000万元(含)以上的,同级财政按其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奖励金额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六)鼓励文化团队建设及文化活动开展。团队建设成果在全市乃至全省都具有影响力,文化团队的专业水平不断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对社会有影响及居民群众评价好的星级团队、优秀团队领路人等先进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有关部委评为文化品牌的,给予一定奖励;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出口额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出口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为30万元)。

(八)被列为南通市级以上传统特色的、非遗文化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年度应税销售200万元以上的给予0.5%的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

(九)组织开展文化艺术展览活动,支持举办大型文艺活动。举办地需在崇川区,经报备审批(除商业性演出),举办省级及以上的活动,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其他级别的活动,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十)每年安排15万元左右用于开展文化产业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十一)每年安排10万元左右用于一般版权登记。

(十二)每年安排50万元左右开展全区全民阅读活动。

以上财政奖励制度由区文化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确定。

四、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崇川区行政区划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60%。

2、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好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

3、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

4、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申报时间及材料

引导资金申报工作每年进行1次,一般在11月份组织申报、评审。申报单位应填报《崇川区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表》一式五份,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2、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企业投资项目需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须提供核准或有关备案文件(复印件);

4、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5、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引导资金不予资助:

1、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2、项目在同一年度已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享受本级财政补贴或奖励;

3、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4、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5、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6、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引导资金的评审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向区文新局提出申报。

2、区文新局、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

3、区文新局、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评审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提出评审意见。

4、根据评审意见进行社会公示。社会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某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区文新局提出,由区文新局、财政局进行调查,并做出调查结论。

5、公示期满后,由区文化改革与发展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拨付。

五、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为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区文新局对资助项目提前组织评审,逐步建立项目库和项目储备、统计制度。

(二)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补助资金、配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自评,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

(五)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报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视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对经批准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资金决算上报领导小组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

(六)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下拨的引导资金,并在五年内不得申报引导资金扶持项目。

1、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引导资金的;

2、违反引导资金使用规定擅自改变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4、有偷、逃税行为被查处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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