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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1号)



江苏省财政厅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市、县委宣传部、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委省政府关于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对《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教〔2001〕12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附件

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社会效益优先,重点保障省级、兼顾市县;奖补结合、严格监管;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资助、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方式。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宣传文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包括:

(一)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宣传部组织的重大文化活动和公益性综合文艺演出、国内外重要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公益性文化活动、重大宣传文化活动、群众文化活动、文化惠民工程和对外宣传项目等;

(二)省重点精神产品的创作、生产和推广,包括舞台艺术精品和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优秀作品的创作、生产;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特色文化工程建设等;

(三)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智库建设、理论教育、社会宣传;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创建活动,包括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等;

(五)党报党刊的征订发行;网络管理、网络宣传和网络舆情研究,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等;

(六)宣传文化人才高地建设;宣传文化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干部队伍建设等;

(七)奖励为江苏宣传思想文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个人及优秀成果;

(八)其它经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批准需要扶持的宣传文化发展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偿还债务,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未纳入批准范围的项目;

(四)其它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在项目申报、审定、执行、监督、评估等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所有单位申报的项目,由省委宣传部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地方宣传部门申报的项目由地方宣传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受省委宣传部的委托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

第九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省委宣传部共同制定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专项资金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

(三)对省委宣传部拟定的资金安排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四)会同省委宣传部做好专项资金的下达和资金拨付;

(五)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省委宣传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年度宣传文化发展工作重点;

(二)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扶持重点;

(三)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对提出扶持意见的项目向省财政厅报备;组织做好项目论证和跟踪管理;督促指导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做好项目执行管理;

(四)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并向省财政厅提交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的责任:

(一)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要求,编制项目预算申请;

(二)规范使用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单个项目财政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必须单独核算;

(三)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宣传部门对已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财务资料,并按要求提供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

(四)配合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负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申报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主要从事宣传文化、教育类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宣传文化发展项目的扶持范围。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根据省委宣传部年初制定的宣传文化发展工作重点,省直单位直接向省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市县项目通过地方宣传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单位需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方案;

3、项目执行资金支出明细(以奖代补项目提供已完成项目资金决算报告);

4、项目绩效目标,主要提供项目实施后预计实现的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5、单位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6、其它有关材料。

(三)根据项目的扶持类型,省委宣传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四)对已经通过评审核查的项目,省委宣传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对申报项目提出扶持意见,并向省财政厅报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它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二)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63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禁止申报本专项资金项目的;

(三)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根据省委宣传部确定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联合行文下达项目,并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要求及时下达,如未按期下达,省财政有权采取资金按因素法直接切块下达、预算调整、收回等措施。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

购买性支出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按进度拨付资金。除有明文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在部门间横向拨付,不得在系统内纵向实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项目单位需上报并经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同意,方可调整。

第十九条 已批准安排的项目资金,在批准文件下发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内仍未按规定使用的,由财政部门收回。

第二十条  因故未能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并上报,经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依据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跟踪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积极协调帮助解决,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资金使用单位要在年底前向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三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6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教〔2001〕122号)和《江苏省省级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教〔2004〕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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