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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6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南通市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南通市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南通市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外经贸改革和发展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按规定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经信委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

第六条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商务局

1. 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

2. 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 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建立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方案,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

4.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协同部门

1. 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商务局平衡;

2. 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财政部门备案的申报指南;

3. 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

4.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

1. 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 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项目申报指南,参与项目财务评审;

3. 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4. 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促进外经贸稳定增长。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

(二)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短缺资源性产品进口,支持拥有知识产权、品牌、营销网络、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品出口,发展服务贸易,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

(三)鼓励“双向投资”和经济合作。支持外资企业投资和增资扩股,支持内资企业到境外开展境外品牌、技术和生产线等并购投资,开展国际合作和工程承包,带动国内设备、材料、产品、标准、技术、服务“走出去”。

(四)支持营造良好外经贸发展环境。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进外经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贸易便利化、重点外经贸改革,引导特色园区建设,促进优化外经贸发展环境。

(五)组织全市重点招商推介和重大经贸活动。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外经贸发展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每年10月份,市商务局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市商务局根据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和预算安排情况等制订年度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属区商务、财政部门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机制,客观公正审定项目,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须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存在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取消三年内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予以通报批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缴已拨专项资金,并依法处罚。对失信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规定,在南通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外,取消三年内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商务局于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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