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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5〕27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围绕构建“9073”养老服务格局,积极推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总体供给不足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当前,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深度发展阶段,截止2014年底,全市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占总人口比例已达26.1%;预计到2020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占比将达到30%左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及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南通实际,把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主体、市场配置、多元发展”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政策创新,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064”养老服务格局,即全市老年人口中,90%的老年人由家庭自我照顾,6%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4%享受机构养老服务。养老产业规模显着扩大,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等各种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服务网络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和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城乡所有老年人。市、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四级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左右。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到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互联互通,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

——基本服务全面保障。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城乡、区域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以政府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面向所有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健全“三无”、“五保”等老人政府供养标准增长机制,着力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养老责任。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产业,努力把服务广大老年人的“夕阳红”事业打造成蓬勃发展的朝阳产业,使之成为调结构、惠民生、促升级的重要力量。重点发展老年护理、老年康复及社区养老服务,推动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教育、老年金融服务、老年信息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培育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养老机构,形成一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和社会组织,打造一批养老服务的产业集群和知名品牌。到2020年,新增200张以上床位养老机构不少于40家。

——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府购买服务、规划、土地、税收、财政、金融、投资、人才、就业、价格等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显着增强,为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弘扬。

——体制机制充满活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做到服务及时、监管有力。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社会力量承接服务的覆盖面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支持家庭养老服务

1. 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在建设、分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或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需求,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加强宜居社区建设,使老年人生活的社区环境优美、居住舒适、设施齐全、服务完善、文明和谐。

2. 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落实好高龄老人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健全以县(市、区)为单位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采用发放服务券等形式,为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资助。根据老年人或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可支付给相应的机构;居家接受社区服务的,其养老服务补贴支付给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到2015年,全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老人、7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点优抚对象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崇川区、港闸区及市开发区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失能老人,政府购买服务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实施家庭照料者培训计划,依托专业医疗机构、社区内的养老机构、助老服务社等专业社会组织,对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或家政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提高其专业照护能力。

3. 发展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积极开展“老年精神关爱行动”。建立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组织,加强老年人生活和思想交流,开展心理讲座培训,提供专业心理咨询、辅导和心理疏导服务。支持社区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积极性。办好一年一度的长寿文化艺术节,鼓励老年人组织各类文化团体,丰富晚年生活。加强老年教育,加快形成以市开放大学和市老年大学为龙头、县(市、区)开放大学和老年大学为骨干、乡镇(街道)老年学校为基础、村(居)老年学校办班点为补充的全市老年教育办学体系。

4. 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强化尊老敬老道德建设,提倡亲情互助,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孝老传统美德,加大对孝亲敬老等先进典型的宣传和表彰力度,营造尊老敬老良好社会氛围。努力建设老年温馨家庭,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幸福指数。

(二)进一步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5. 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按照控规编制单元,严格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足的,应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到2015年,具有日间照料、助餐送餐、健身康复、文化娱乐、精神关爱等服务功能的标准化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实现全覆盖,三分之一的农村社区建成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站。到2020年,农村社区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实现全覆盖。

6. 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村(社区)居家养服务站平台作用,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方便为老年人及市民服务,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鼓励部门和单位管辖的文体活动场所向老年人开放,鼓励各类符合对外开放条件的学校活动场所节假日向老年人开放。

7. 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各类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兴办或运营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整合社会资源,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为老年人开展集中配餐、送餐服务。到2020年,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社会力量承接服务的覆盖面达到80%以上。

8. 推进居家养老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和互联网技术,整合人口管理系统等信息资源,建立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互通互联的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以“智慧社区”、“智慧卫生”建设为依托,利用现代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基层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开发老年家庭医疗监测和传感系统,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代购代缴、紧急救助等方面的服务。到2020年,以县(市、区)为单位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全面建成,全市7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家庭老年人居家呼叫和应急救援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其中困难老人的呼叫系统安装、服务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三)进一步推进养老机构建设

9. 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示范和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五保”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逐步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的护理功能,提高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能力,到2020年,收住失能老年人数量占总入住老年人数量的50%以上。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积极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床位应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

10.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加大扶持力度,落实相关政策,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途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境外资本开设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放开定价机制,除公立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保障出资人资产权益,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出资人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出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必需的费用后,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的,经其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并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经其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的产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出资人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11. 加强养老机构规范管理。认真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确保养老机构规范运营和管理。推进公办、民办养老机构的排查、整改换证工作,加大对设立许可前置审批手续不全的养老机构扶持力度,确保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尽快换证。民政部门要完善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联合公安、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商等部门,定期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养老机构安全责任制,督促养老机构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注重消防设施改造和维护,防止发生消防、食品安全和意外伤害等各类安全责任事故。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12. 健全服务网络。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托底功能,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前提下,拓展社会寄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功能,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提高运营效益,逐步将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力争到2020年达到50%左右。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医院用房以及民房等资源,按照村办养老院、家办托老所等形式,推进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建设。加强农村高龄独居老人的帮扶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全面推行“一助一”邻里服务,确保农村社区分散供养的失能“五保”老人及80岁以上空巢、独居老人基本养老服务得到保障。

13. 拓宽资金渠道。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改革,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转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对接收安置五保供养对象的养老机构,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生活、医疗、照料等费用。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建设和运营。

14. 建立协作机制。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敬老院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鼓励农村敬老院及基层老年协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服务与管理。

(五)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15. 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在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金融理财、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支持企业开展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的研发设计,将其纳入市扶持行业目录,制定引导和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资等政策。培育长寿品牌,做大做强长寿产业。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提高特殊老年人生活质量。

16. 开发老年产品用品。相关部门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价廉物美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

17. 培育养老产业集群。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着的产业集群。按照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基地。探索建设一批县(市、区)级老年服务产业园区及乡镇(街道)老年服务街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生活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特色产业制造基地。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18.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加强规划引导,统筹设置医疗设施与养老设施,推动老年人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的有机衔接。简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职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支持公办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医养合作,建立对口支援、绿色通道和双向转诊联动机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设置核定床位数10%的老年病床,做好老年人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在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原则下,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鼓励民营医院、一、二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或增挂、增设护理院,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及二级以下医院新建或扩建床位中不少于50%的床位为养老护理床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政策。推动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和居民家庭。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合作,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到2020年,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80%。

19.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就医的住养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执行;对在养老机构内长期卧床老人可按规定申请家庭病床并享受相应待遇。推进农村新农合与城市居民医保并轨,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完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积极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接受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

20. 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提高社区为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慢性病管理等社区卫生服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都要配备康复设备。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

三、扶持政策

(一)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市要求和本地实际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合理布局养老和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搬离的有房屋产权的养老机构可尽量就近提供相近建筑面积的房屋帮助其继续经营。养老服务设施严禁挤占、侵占和改作它用。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按照到2015年、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30‰、40‰的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自2015年开始,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和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县(市、区)、市和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鼓励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完善投融资政策。各级财政要持续加大养老服务业投入。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部分50%以上要用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及各类养老服务设施配备健身器材。探索组建市级养老服务投融资平台及设立养老产业投资担保基金。探索养老服务机构部分资产抵(质)押贷款。鼓励银行针对部分养老产业项目周期长、盈利水平低等特点,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将保险资金多方位投入养老产业。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发展养老机构,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养老机构模式。至2020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养老服务业授信规模不低于30亿元。每年养老服务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全市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支持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四)落实财政支持政策。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加大对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市区从2015年起,符合新增床位资助条件,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护理院、护理型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省定1万元标准一次性建设补助;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护理院、护理型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省定5000元标准一次性改造补助。对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非护理型养老机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非护理型养老机构,其新增床位建设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对入住护理院、护理型养老机构3个月以上以及入住非护理型养老机构6个月以上的年满60周岁本地老人,给予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标准适当提高。各县(市)、通州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市财政对崇川区、港闸区、市开发区按标准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按投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同时开展日托、助餐服务的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给予营运考核补助;鼓励社会专业服务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对社会力量承接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的,在场地、水电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原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享受的营运补贴根据其服务规模及质量补贴给承接运营方。对各类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现有政策给予社保补贴。

(五)完善养老服务业引导政策。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积极扶持。市级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与创新创优,对新入选全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江苏省服务业企业百强的养老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新获评省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省服务业创新团队等的养老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对新获评市级服务业创新型示范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六)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将养老护理人才培养纳入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市安排部分福彩公益金用于引导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研究探索大中专院校结业生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以及取得技师、高级、中级、初级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奖励措施。对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一年以上的服务人员,每月给予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200元,就业困难人员每月给予400元补贴;养老服务组织吸纳具有社工专业资格人员从事为老服务的,每月发放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200元。上述补贴资金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财政负担。各县(市)、通州区可参照执行。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医疗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利用再就业援助和公益性岗位等优惠政策,吸引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加入到护工队伍。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公益性岗位人员参照《南通市市区养老服务机构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操作办法(试行)》(通人社就〔2013〕13号)享受养老服务机构特殊公益性岗位补贴。建立养老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挂钩制度,吸引更多的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

(七)完善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调查,鼓励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评估。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各地要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到2015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

(八)完善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机制。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对本区域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划研究、协调推进、创新实践的属地责任。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相关任务要求。

(二)部门各司其职。发改委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规划编制、业务指导、信息发布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技能等级评定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研究和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土地、规划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价格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厘清政府和市场管理的界限,做好养老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老龄工作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教育、商务、工商、金融、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创新制度和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及监管力度。

(三)加强督促检查。将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考核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发改委、民政局和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南通市人民政府

二○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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