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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涉企 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试行)(苏财预〔2016〕83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涉企

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试行)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省级涉企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省级涉企专项资金范围。省级涉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涉企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不包括省级部门为履行自身职能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直接支付给企业的资金)。原则上所有省直发展专项、省对市县转移支付专项中用于补助企业的资金(含整合后专项资金中部分用于补助企业的资金)均须按照本意见执行。

中央财政安排、需由省级部门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的涉企资金,可在规定范围内参照执行。

二、严格涉企资金设立。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财政资金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的相关规定,逐步减少财政对企业分配或核拨专项资金,今后应严格控制新设立涉企专项资金。确需新设的,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设立的涉企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已设立的涉企资金需要继续执行的,省级主管部门应提交以前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下一年度绩效目标和组织实施计划。

三、规范涉企资金管理。涉企资金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不得分配资金。对多个部门管理同一项目资金,要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分配方式。涉企资金管理办法应当明确规定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用途,补助对象,分配方法,资金申报条件,资金申报、审批和下达程序,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监督、罚则等内容。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应在资金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并在部门门户网站发布。

四、改进涉企资金分配方式。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改进涉企资金分配方式。省级应逐步减少行政性分配,主要采取“切块下达、资金改基金、无偿改有偿”等分配方式。力争通过 2-3年的努力,使这三种分配方式的资金比重达到 50%。

向市县分配的涉企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切块分配。采用项目法分配的涉企资金,鼓励采用贷款贴息、担保补贴、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其中,对具有一定公益性质以及公共服务平台、重大技术创新、新兴产业转型升级类项目,要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确定支持对象。

五、充分利用财政涉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涉企资金,均要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涉企资金管理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办〔2016〕22号)要求,纳入财政涉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省级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所管理专项资金特点,确定特定预警规则并植入系统。未按要求纳入系统审核的,省财政不予安排、不予下达相关项目资金。对于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省级主管部门建议继续安排项目资金的,应提供书面核准意见并详细说明理由。切块下达的涉企资金暂不纳入,待系统进一步完善后由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自涉企资金下达文件印发日起10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应将资金分配情况录入财政涉企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对于省级专项安排的涉企资金,除依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给予奖励资金外,原则上同一会计年度内单个企业只能给予一次专项补助。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涉企资金的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相关检查、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对经审计、部门检查、财政监督等查实的违规使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罚,记录为失信信息并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取消该企业未来五年申报财政涉企资金的资格。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依据。

七、强化责任,分工协作,完善涉企资金管理机制。省财政厅对涉企资金的设立审核、预算安排、审核拨付、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负责。省级主管部门对涉企资金的设立申请、项目审查、资金分配、项目监管、检查验收和项目绩效等负责。涉企资金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虚报冒领,不得伪造文件、资料等骗取财政资金。

各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进一步加强涉企资金管理的具体意见。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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