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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和经费补贴办法(通科条〔2016〕154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和经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了促进科技资源共享,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成本。经研究,现将《南通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和经费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4日


南通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和经费补贴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发挥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网”)的作用,更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降低其研发成本,根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8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科技局<南通市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15〕8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共享,是指加入大仪网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拥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入网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我市市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原值在20万元以上,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或具有特殊功能,专业性较强,精度较高,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特殊仪器设备和实验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主要指为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将科研成果转化为质量可靠、成本可行、具有创新性的产品、材料、装置、工艺和服务的系统性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进行协调、指导、管理、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本办法;南通市财政局负责切块资金的下达和绩效再评价。

第六条 市科技局委托南通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建设南通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中心(以下简称“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组织开展全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活动,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大仪网的规划建设、信息维护和运营保障;

2. 受理并审查社会单位的入网申请;

3. 负责对入网单位和服务人员的服务绩效进行统计评价;

4. 负责相关补贴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供给区科技部门和财政局;

5. 组织和引导入网单位和用户开展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6. 负责大仪网的宣传和推广,加强与省内外大仪网的仪器资源共享合作;

7. 受理用户申请、咨询和投诉,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利益;

8. 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章  支持的范畴和条件

第七条  支持的范畴:市区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入网单位;通过市研发服务平台共享使用非关联单位的仪器设施,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市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不属于支持的范畴:企业共享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产品质量批量检测、大批量验货、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活动。

第八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是: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在职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3.从事研究开发和相关科技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4. 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

5. 在高新技术领域、新兴产业发展领域和市重点支持的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核心专有技术。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省以上创新型企业、省双创人才和市江海英才计划资助企业,且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的,视同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章  仪器设施入网与使用管理

第九条  以市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其拥有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和验收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并通过大仪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并申请市财政资金支持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当在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供共享服务的承诺,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确该仪器设施对社会开放共享。

第十一条  以非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鼓励其拥有单位向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报送仪器设施基本信息,并通过大仪网向社会公布和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二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入网申请与审核程序:

1. 由仪器设施拥有单位按规定填写《南通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入网申请表》,向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提出申请。

2. 市公共研发平台中心对仪器设施的性能指标、机组技术水平等信息进行审查核实,上网向社会公布,并与仪器设施拥有单位签订《南通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入网单位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

1. 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保持仪器设施完好正常,提供优质服务;

2. 为用户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3. 按要求填报仪器设施共享情况;

4. 配合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入网单位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五条  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定期组织对入网单位在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通过大仪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入网单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将对其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入网资格并记入科技诚信档案:

1. 违反承诺,给用户造成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2. 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的;

3. 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外共享服务的;

4. 仪器设施缺乏保养,频繁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转的。

第五章  申请补助程序

第十七条 为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市大仪网建设,主要用途包括:

1. 入网单位共享服务绩效补贴;

2. 科技型中小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依据“支持研发、先用后补”的原则,其申请和受理均需通过大仪网进行,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受理。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提出补贴建议方案并报市科技局批准,补助经费切块到区,由区进行兑现。

第十九条  入网单位共享服务补贴:

1. 申报单位网上填写《南通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申请表》,经审核后在线打印纸质材料,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提交至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申报材料包括:

1)南通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申请表;

2)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3)与用户订立合同的复印件;

4)收费凭证复印件(如发票、行政事业费收据、银行收款凭证等);

5)共享服务工作报告(含典型服务案例、用户反馈意见等)。

2. 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与大仪网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比对,经比对无误后方可参加补贴评审。

3. 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补贴比例及金额。

4. 年度单个入网单位服务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 入网单位获得的补贴资金,可用于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十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

1. 申报单位网上填写《南通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申请表》,打印后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申报材料包括:

1)南通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报表;

4)与仪器设施提供方订立服务协议书(合同)的复印件;

5)付费凭证复印件,如企业从银行汇款凭证、服务单位开的发票或行政事业费收据等;

6)申请补贴研发测试项目汇总表;

7)企业及研发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高企证书、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等。

2. 市研发服务平台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查验。

3. 每年根据申请补助的实际情况,以一定的比例确定补助资金。

1)省级以上(含)科技孵化器或高新区、科技产业园等园区内注册的年销售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积极申请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用户补贴,市财政按照省补贴金额的100%进行配套。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省和市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其它科技型中小企业使用费用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付款凭证的40%给予补贴;在1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付款凭证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参与共享资格,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收回专项补助资金,同时在大仪网公布。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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