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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通科条〔2016〕92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示范区经发局及有关单位:

经市科技局研究,现将《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六年八月十日


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与产业发展配套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并加强管理,支撑我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市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15〕8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本办法服务平台包括技术转移类、管理咨询类、检验检测类。

第三条 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分析检测、科技文献、科技信息、质量认证、人才培训等科技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技术转移类、管理咨询类服务平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专业化的独立法人服务性企业。

2、服务场所独立集中,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必要的基础条件设备,建有服务平台网站。

3、拥有较高水平专职服务团队,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不少于10人,且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4、申报上年度服务我市企业不少于30家。

5、应税服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年均增长15%以上。

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第五条 检验检测类服务平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专业化的独立法人服务性企业。

2、具有开展服务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检验检测设备原值总额不少于500万元(近 3年新增检验检测设备250万元以上)。

3、拥有不少于20人的专职服务团队,且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4、申报上年度服务我市企业不少于50家,应税服务收入达到600万元,年均增长15%以上。

5、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6、有国家或省颁发的相关检验检测从业资质认定证书。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企业填写《南通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报表》连同佐证材料制成申报材料,提交县(市)、区科技局,经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技项目管理中心。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和现场验收,结合科技发展资金年度安排计划,择优确定认定名单予以公布,给予市区服务平台40万元资助。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八条 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复核一次。对复核合格的服务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销。

第九条  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市科技局不定期对服务平台进行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服务平台在运行中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名单在南通市科技网等网站上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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