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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通科计〔2015〕103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科技创新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将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科技局

          2015年10月10日


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依据《南通市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市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利用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并资助的,在一定时间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等科技活动项目。根据管理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事前引导项目和后补助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计划体系中各类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计划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参与市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财务评审,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206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对其绩效进行再评价。区财政部门协助市财政局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管理部门主要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市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及省驻通机构、部属(或省属、市属)高等院校、中央和省属科研院所的科技管理部门,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主要协助市科技局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编制年度科技经费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制订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评价机制,发布申报指南,在年度预算内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下达执行;

(三)负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本部门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对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落实委托事项进行指导、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二)审核拟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三)负责项目的日常跟踪检查和中期检查工作,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四)审核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协助验收工作;

(五)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其他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

(二)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书面上报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三)接受并配合各级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理、评估及经费审计,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四)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资产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技服务专业机构,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具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法定职责的机构或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按照规定时限和流程规范完成市科技局委托的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二)遵守“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提供的服务优质、高效;

(三)客观、及时地向市科技局反映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提出处理建议;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评审或咨询专家,指接受市科技局聘请,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活动的专家。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事前引导项目管理

第十条  事前引导项目,指项目承担单位在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前期即获得立项和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主要包括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前沿与关键技术创新(开发研究)计划等创新导向类和需求导向类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市科技局根据市科技创新相关文件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编制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经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论证后,会同市财政局向社会发布。指南应针对各类计划自身特点,明确不同的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绩效目标和资助方式等。

第十二条 审核推荐。申报项目须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核推荐。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二)具有完成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报单位应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技统计工作,没有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情况;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

(五)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纪录,具有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

(六)符合指南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予受理,项目一经受理,申报内容将作为评审和合同制定的重要依据,不得更改。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专家网络评审、视频答辩、会议评审、专家论证、现场考察等方式。每个评审组抽取专家5至7名。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评审结果依申请对申报单位公开。其中,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还应组织知识产权评议。

第十五条  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由市科技局组织,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重点对项目申报单位承担项目的能力进行现场综合评价。现场考察可与专家论证一并组织,也可单独组织。

第十六条 预算评审。预算评审是指市科技局在审定项目预算前,组织专家对部分项目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为项目预算决策提供咨询。预算评审可以与专家评审同时组织,也可以独立进行。

第十七条 行政决策。市科技局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预算评审情况,依据竞争择优和后位淘汰的立项原则确定拟立项项目,会商市财政局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拟立项项目单位应同步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对不予批准立项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如有异议的,可在立项项目公示期间内向市科技局书面申请查阅评审记录。市科技局组织复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情况书面告之申报单位。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共同签订《南通市科技项目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立项发文。合同签订后,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资助项目、实施时间、市本级财政资金年度资助额度等。

第二十条  经费下达。市财政局根据计划文件下达项目年度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一般采取分期拨付或一次性拨付的方式下达。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项目实施主体、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及实施单位资产、人事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或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承担单位须及时书面报告项目管理部门,经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提出处理建议并书面报告市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  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在项目合同期实施一半时间后进行,由市科技局组织。中期检查合格,继续执行合同;中期检查不合格,暂缓拨付资助资金,并由市科技局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并视实施情况协助相关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或合规使用以外的财政剩余经费。

第二十三条  日常跟踪管理。主要由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监督。市科技局也可根据情况对项目进行不定期巡视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变更。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合同变更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核实后书面报市科技局,经批准同意后按变更内容实施。变更申请应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之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变更申请事项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一)自筹资金调减且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合作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且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组成员发生变化的(项目组成员和项目主要承担人变更均不得超过30%)且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四)需要延长项目完成时间12个月以内的(含);

(五)在预算总额不变和符合经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预算科目内进行合理调整的;

(六)其他重要变更,确需调整且不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合同,并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当按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并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和相关合同变更批复为依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验收材料。

(一)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复印件,合同变更批复复印件;

(三)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技术研发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四)项目所获成果、知识产权等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项目成果或产品的技术参数经有资质机构出示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用户使用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财政资助30万元以上(含)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政资助3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七)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专家验收评审。由5名(含)以上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其中财务专家1名。

第二十八条  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基本合格和验收不合格。验收合格和基本合格的项目,市科技局出具验收证书。验收合格项目按合同拨付剩余的资助资金,基本合格和验收不合格项目剩余资助资金不予拨付。

(一)验收合格。项目实施情况达到指南申报要求,对照合同,完成约束性指标,较好地完成预期性指标(专家组综合平均评分70分以上),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收合格。

(二)基本合格。项目实施情况达到指南申报要求,对照合同,部分完成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专家组综合平均评分60分以上),且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可认定为验收基本合格。

(三)不合格。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1.未完成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专家组综合平均评分低于60分)的;

2.实施情况未达到申报要求的;

3.财政经费管理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4.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未能提供关键性佐证材料的;

5.存在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等重大问题的。

(四)约束性指标是指项目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或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等。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专利申请(授权)、发表论文、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中不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项目验收时根据合同中的约定事项商议确定。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果公开。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布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通报。

第三十条 验收整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结果通报后6个月内整改并再申请项目验收。逾期未再申请验收或验收仍不合格的,财政补助经费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经费按原渠道退回财政,视情给予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不良记录,3年内取消其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参与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分为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终止和市科技局强制终止。

(一)申请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终止合同。

1. 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任务和目标的;

2. 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无必要继续实施;

3. 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替代的;

4. 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5.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6. 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申请终止,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合同终止材料(同项目验收的相关材料),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书面报市科技局。

(二)强制终止。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实施合同终止:

1. 中期检查不合格,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2. 逾期1个月仍未提交中期检查报表的;

3. 项目执行期间重大事项隐瞒不报的;

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观消极,不作为的;

5. 无正当理由,项目逾期6个月仍未申请验收的;

6. 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7. 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欺骗等事实的。

8. 其他原因导致项目已明显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且项目承担单位又未申请终止的。强制终止,由市科技局对拟强制终止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市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部门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三)终止处理。市科技局视情况委托有关机构或专家对终止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或项目经费决算核查,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财政。强制终止的,可视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资助资金。

市科技局视情况给予终止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分别取消申请终止和强制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及项目负责人1年和3年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二条  经费使用。项目经费按相关规定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并参照《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专款专用,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或设辅助明细账,对政府拨款及自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市科技局和项目管理部门协助市、区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资助资金的拨付和回收工作。

第四章  后补助项目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后补助项目是指由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相应成果或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财政资助经费补助的项目。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计划、产业科技战略专项等市场导向类和政策导向类项目,按照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后补助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围绕科技计划专项目标任务,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验收后,给予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评审立项及验收程序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资助经费。项目实施期间不得变更合同内容。

第三十五条 奖励性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是指在市科技政策奖补范围内,单位根据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了有助于解决重大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技术成果,经审查验收通过后,给予相应补助。

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发布公告或通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公示,提出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和资金安排计划,商财政部门后下达。

第三十六条 后补助经费的使用。财政后补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

第三十七条  在后补助项目管理中,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将予以通报、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已获得后补助经费的予以追回。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回避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当年不能作为项目评审专家组成员;

(二)相关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评审和项目验收等管理环节;

(三)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或以其他方

式参与该项目的评审、验收等管理环节。

第三十九条  委托管理。市科技局可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给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按照委托协议和相关制度进行项目管理。市科技局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

对切块资金项目,由区科技、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和立项,并报市科技、财政部门备案,接受市科技、财政部门审查和监督。第四十条信用管理。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绩效评价制度。对市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专项设置和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二条 项目痕迹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市科技局应及时建立项目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应及时将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的各种材料整理归档,项目验收(终止)后,由市科技局统一集中管理。切块资金项目档案由区科技、财政部门整理,立项后交市科技局统一集中管理。

第六章    

第四十三条  各类专项计划可以根据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另行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通科计〔2007〕147号)和《南通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通科计〔2007〕148号)即行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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