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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崇川发改发〔2014〕12号)


关于印发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开发区、观音山新城: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政府关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13〕71号)精神,现将《崇川区工业经济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区级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停止执行。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绿色制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3、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两化融合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4、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拓展企业融资平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5、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企业上市融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6、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企业提速扩规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7、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8、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企业转型促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9、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企业营销拓市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10、企业诚信承诺函

崇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崇川区财政局

                     ○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

(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工业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有效发挥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崇川区工业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政府关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13〕71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二条  支持范围

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区工业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中购买新技术、新设备的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第三条  方式和额度

区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采取竣工补助的方式。当年已竣工的项目,由企业申报,经组织审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项目新购置技术和设备总额给予5-8%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已享受省、市及区级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企业税收增长情况、享受各类扶持情况、当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对企业享受专项资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在崇川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业企业,且在崇川区纳税期间发生的项目。

2、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南通市主要行业重点技术进步项目导向目录》,项目实施前经区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3、新技术、新设备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核准、备案后新购置,不含自制设备和二手设备,与核准、备案内容一致),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按期投产达效。

4、财务制度健全,项目单独建帐核算,无不良诚信记录。

5、申报项目必须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竣工,没有竣工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审定

第五条  申报流程

每年8月份由区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区发改委。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崇川区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水平和产品档次、资源与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3、项目核准(备案)批文及技术设备清单;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企业必须恪守诚信,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信用承诺函。

第七条  项目审定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竣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区发改委编制扶持项目计划,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政府审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对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项目跟踪及资金管理

第九条  跟踪管理

企业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法律责任

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企业违反本规定,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该企业财政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一条  生效时间及解释权

1、本《细则》与《意见》同步生效。

2、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修订。

附表:崇川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申请表




附件2:

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

(绿色制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支持鼓励可持续发展,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政府关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13〕71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来源和使用原则

绿色制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区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区工业企业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实施绿色制造战略,主要支持示范性、导向性的绿色发展重点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一)节能降耗方面: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节能、节水、节材、减污方面的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等重点项目,包括重点耗能企业落后用能设备淘汰更新项目。

(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以“三废”资源化为目标的产业链延伸项目: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废物、废气、废水等资源化利用、节约木材代用、电子废弃物处理以及提高专业化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重点项目;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三)清洁生产方面: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达标工作。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

1、对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年节能量超200吨标煤的节能项目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设备投资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补助。

2、单个项目的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清洁生产达标项目:对上年通过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企业税收增长情况、享受各类扶持情况、当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对企业享受专项资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

1、本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企业重视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工作,能源管理制度完善,拥有原始记录、计量器具、统计台帐等,定期开展教育培训。

4、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市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投资达到一定规模。项目投产后社会及生态环境示范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

(二)清洁生产达标项目列入当年度清洁生产计划且完成任务的区工业企业。

第四章  申报流程和审定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

每年8月由区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区发改委。

(二)清洁生产达标项目次年的8月上旬,由项目所在企业填报《崇川区清洁生产达标资金申请表》,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和清洁生产验收表复印件,由所在街道(开发区、观音山新城)初审后报送区发改委。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应提供如下材料:

1、崇川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项目资金申请表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水平和产品档次、资源与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必须恪守诚信,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信用承诺函。

第八条  项目审定

1、项目认定区发改委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分析,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后,由区发改委编制扶持项目计划,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政府审批。

2、专项资金审核:

(一)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

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的项目竣工后,由企业提供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等材料,报送区发改委,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审核,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政府审批。

(二)清洁生产达标项目

区发改委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政府审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对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项目跟踪及资金管理

第十条  跟踪管理

企业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隋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企业违反本规定,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该企业财政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十二条  生效时间及解释权

1、本《细则》与《意见》同步生效。

2、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修订。

附表:1崇川区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项目资金申请表

2、崇川区清洁生产达标申请表



附件3:

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

(两化融合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崇川区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政府关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13〕71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当年获得南通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以及完成两化融合项目验收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标准

1、获南通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

2、纳入区级两化融合项目库并完成竣工验收的企业信息化项目,参与区级项目补助资金评定,按新购置技术、设备、软件投资实际支付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如果采购区内软件企业的软件额达到软件投资总额的50%,补助比例提高至15%,限额相应提高至30万元。

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企业税收增长情况、享受各类扶持情况、当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对企业享受专项资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在我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业企业。

2、财务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四章  申报流程和审定

第五条  申报流程

每年8月份由区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区发改委。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相关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街道(开发区、观音山新城)初审后报送区发改委。企业必须恪守诚信,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信用承诺函。

第七条  项目审定

区发改委、财政局联合组织审核,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政府审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对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项目跟踪及资金管理

第九条  跟踪管理

企业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法律责任

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企业违反本规定,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财政130资金,取消该企业财政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一条  生效时间及解释权

1、本《细则》与《意见》同步生效。

2、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修订。

附表:1、崇川区“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引领资金申请表

     2、崇川区“两化融合”项目资金申请表





附件4:

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

(拓展企业融资平台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崇川区企业发展,鼓励企业拓展融资平台,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政府关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13〕71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来源和使用原则

拓展企业融资平台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使用和管理,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扶持资金按照“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强化引导、绩效优先、集中管理、分类使用”的总体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一)信用担保和小额贷款机构风险补偿方面: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鼓励信用担保和小额贷款机构为辖区内工业企业提供担保、小额贷款。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方面:为确保辖区农贷、科贷公司控制风险、平稳运行,鼓励区内农贷、科贷公司积极配合监管评级,为辖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三)股权融资方面:为发挥金融对经济转型发展的杠杆作用,鼓励辖区初创型企业加强与创业投资(基金)开展合作。

第四条  支持标准

(一)信用担保和小额贷款机构风险补偿:

1、对为辖区内工业企业提供担保,期限满6个月、12个月、24个月的单项担保,分别按担保额的3‰、4‰、5‰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为辖区内工业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年化利率在15%(含)以下、期限超过6个月(含)的,按单项贷款额的5‰给予奖励,单家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奖励:

对农贷、科贷公司在年度省监管评级中,获得AAA、AA、A信用等级的,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三)股权融资奖励:对成功吸收创投基金入股并已成功投资于本辖区的初创型企业,经审核后一次性奖励20万无,投资单个企业不重复奖励。

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企业税收增长情况、享受各类扶持情况、当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对企业享受专项资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信用担保和小额贷款机构风险补偿

1、受担保企业或贷款企业需是辖区内注册的工业企业,且不得是我区担保公司或小贷公司的关联企业。

2、单项担保或贷款在上一年度11月至本年度10月内完结,并提供企业的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合同、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单项担保额度满100万元,费率在1.5%(含)以下。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奖励

1、辖区小额贷款公司

2、需提供当年省级监管评级结果的相关文件。

(三)股权融资奖励

1、融资企业是指初创型企业,需提供与辖区初创型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合作的相关合同、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

2、引进资金满2000万元,企业募资所投项目需通过竣工验收或研发成果转入批量生产,投入市场销售。

第四章  申报流程和审定

第六条  申报流程

每年8月份由区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区发改委。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相关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必须恪守诚信,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信用承诺函。

第八条  项目审定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定,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政府审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对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项目跟踪及资金管理

第十条  跟踪管理

企业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企业违反本规定,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该企业财政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十二条  生效时间及解释权

1、本《细则》与《意见》同步生效。

2、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修订。

附表:崇川区拓展企业融资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




附件5:

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

(企业上市融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到国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更好地提升企业规范发展的综合效益,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政府关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13〕71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二条  上市奖励

1、辅导备案奖励

入轨企业首次向江苏省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后,经区政府审批,给予企业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2、首发申请奖励

入轨企业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的、企业拟境外上市挂牌交易的,在获得受理函的前提下,区政府给予企业50万元工作经费补贴(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接收企业上市申请后,先付50%,完成挂牌交易后再付50%);

3、其他融资奖励

我区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首次再融资或首次发行公司债(每家上市企业只享受其中一项奖励)、企业在股权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全国股权代办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交所、天交所、江交所)挂牌或成功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并在我区纳税的,区级财政奖励40万元。

4、项目投资奖励

①对已成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挂牌上市的(含注册地迁至本区的境内借壳上市企业)本区企业,区政府按其在本区首次募投项目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

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空间等新技术)、高端服务业企业的上市公司[科技、教育、总部经济、金融、三方四方物流、休闲旅游业、医疗保健、文化娱乐、咨询信息、创意设计、节庆、展会、IT资讯、订单采购、商务活动、企业服务业(智力资本、商务活动)、专业中介等],最低按其在本区投资总额的2‰给予以奖励,不设上限。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适用对象为在政策执行期间内已在江苏省证监局辅导备案、被中国证监会受理首发申请上市的拟上市企业,完成其他融资和在指定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及在本区内投资已上市的企业。

2、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在二年以上的拟上市辅导备案企业及已上市企业。

3、企业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全,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章  申报流程和审定

第四条  申报流程

1、凡达到申报本扶持资金的企业可在接到由区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后1个月内,企业按要求申报相关材料,企业超过期限未申报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2、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申报材料达到规定条件后,报区政府审批。

3、上市奖励

1)辅导备案——企业上市申请补助,应在进入辅导备案期后提出。

2)首发申请——企业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发申请、企业拟境外上市,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先行支付50%补贴,余下50%则在其股票挂牌交易后一次兑现。

4、其他融资奖励

1)我区在境内外已上市公司首次再融资和首次发债的,其融资产品及发行债券完成上市交易后,可申报奖励(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2)我区企业在全国性股权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完成挂牌交易后,可申报奖励。

3)成功将外地上市公司(总部)注册地迁至我区的,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后,可申报奖励。

5、项目投资奖励

1)在我区已上市企业,项目投资应在企业招股说明书及所在交易所披露的募投项目公告中明确,企业按其在本区募投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进行申报;

2)已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并投入产出和运行后申报奖励,没有达到要求的募投项目一律不得申报。

第五条  申报材料

1、辅导备案

1)崇川区拟上市入轨企业专项奖励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江苏省证监局出具的备案审核受理证明。

3)市上市办或发改委确认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首发申请

1)崇川区拟上市入轨企业专项奖励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2)中国证监会受理企业上市申请证明。

3)市上市办或发改委确认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其他融资

1)崇川区企业其他融资类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已上市企业所在交易所披露的首次再融资或首次发债的函或公告;

3)在“新三板”、上海股权交易所、天津股权交易所、江苏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函或公告。

4)外地上市公司(总部)注册地迁至我区,并在我区纳税的相关证明。

5)市上市办或发改委确认证明。

4、项目投资

1)崇川区已上市企业募投项目专项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招股说明书和所在交易所披露的募投项目公告。

3)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或所在交易所公告。

4)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第六条  项目审定

1、对企业按要求申报的材料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事项进行审核;对项目审计的会计事务所的资质及审计报告及公告进行确认,或组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

2、审核通过后,由区发改委编制扶持项目计划,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扶持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同意。

第五章  项资金的拨付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对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项目跟踪及资金管理

第八条  跟踪管理

企业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九条  相关责任

1、企业因各种原因,自资金拨付之年起3年内未能成功上市的,经区政府同意,区财政可对之前拨付的各项上市补贴费用予以收回。

2、企业应保证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全,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相应资格及政策待遇,追回已获奖励(补助)资金并给予通报曝光,取消该企业财政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企业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区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申报企业提供其它辅助材料。

3、区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协助企业联系上级对口单位,及时办理、反馈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并对所承担审核、认定事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其中,发改委与财政部门负责有关财政扶持资金额度、标准的审核把关和兑现。涉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审核、认定、服务、指导工作。

第七章    

第十条  生效时间及解释权

1、本《细则》与《意见》同步生效(从2013年9月起)。

2、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修订。

附表:崇川区企业上市融资项目资金申请表




附件6:

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

(企业提速扩规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崇川区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政府关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13〕71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则上与市级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  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为:

1、鼓励企业提速度:对年应税销售5000万元以上、当年增幅高于全区平均水平(或10%)的企业,高出的增量部分,按3‰比例进行奖励。年应税销售3000万元以上、当年增幅高于全区平均水平(或10%)的企业,高出的增量部分,按1‰比例进行奖励。

2、鼓励企业扩规模:对当年新进规模以上企业、当年新增统计销售收入首次达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分别奖励0.5万元、1万元、5万元、1 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

3、企业应税销售收入以市经信委、国税局反馈数据为准。统计销售收入以区统计局提供数据为准。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企业税收增长情况、享受各类扶持情况、当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对企业享受专项资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在我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业企业。

2、上年度有税收贡献。

3、财务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四章  申报流程和审定

第五条  申报流程

每年8月份由区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区发改委。

第六条  申报材料

相关企业填写《企业提速扩规模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街道(开发区、观音山新城)初审后报送区发改委。企业必须恪守诚信,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信用承诺函。

第七条  项目审定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联合组织审核,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报政府审批。

第五章  项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对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项目跟踪及资金管理

第九条  跟踪管理

企业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法律责任

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企业违反本规定,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该企业财政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一条  生效时间及解释权

1、本《细则》与《意见》同步生效。

2、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修订。

附表:崇川区企业提速扩规模项目资金申请表




附件7:

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

(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崇川区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政府关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13〕71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来源和使用原则

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区扶持工业经济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使用和管理,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扶持资金按照“明确方向、突出重点、强化引导、绩效优先、集中管理、分类使用”的总体要求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省级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以及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证工作。

第四条  支持标准

获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奖励5万元;获省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示范企业认定的,奖励5万元;获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奖励5万元;获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企业税收增长情况、享受各类扶持情况、当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等因素,对企业享受专项资金的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在我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业企业。

2、上年度有税收贡献。

3、财务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审定

第六条  申报流程

每年8月份由区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区发改委。

第七条  申报材料

申请扶持资金的单位,须提供资金申请表、省相关部门发布的认定(获奖)文件复印件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必须恪守诚信,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信用承诺函。

第八条  项目审定

区发改委、财政局联合组织审核,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政府审批。

第五章  项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对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项目跟踪及资金管理

第十条  跟踪管理

企业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隋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企业违反本规定,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该企业财政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十二条  生效时间及解释权

1、本《细则》与《意见》同步生效。

2、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修订。

附表:崇川区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



附件8:

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

(企业转型促发展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崇川区企业发展,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政府关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13〕71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当年获得企业新型经济模式、工业设计、管理创新、信用管理贯标等相关认定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支持标准

1、获市区工业新型经济模式认定的,奖励1万元;

2、获省、市工业设计中心、示范企业(或园区)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3、被认定为江苏省、南通市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优秀)企业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4、获评省、市级管理创新优秀论文的,分别奖励全部作者5000元、1000元;

5、通过南通市企业信用管理贯标的,奖励5000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在我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业企业。

2、上年度有税收贡献。

3、财务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能按时完整提供相关报表。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审定

第五条  支持流程

每年8月份由区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区发改委。

第六条  支持材料

相关企业填写《崇川区企业转型促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街道(开发区、观音山新城)初审后报送区发改委。企业必须恪守诚信,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信用承诺函。

第七条  项目审定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联合组织审核,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政府审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对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项目跟踪及资金管理

第九条  跟踪管理

企业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隋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法律责任

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企业违反本规定,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该企业财政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一条  生效时间及解释权

1、本《细则》与《意见》同步生效。

2、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修订。

附表:崇川区企业转型促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




附件9:

崇川区工业经济发展扶持资金

(企业营销拓市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崇川区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川区政府关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崇川政办发〔2013〕71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当年参加区发改委统一组织的各类展销会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支持标准

企业缴纳展会摊位费的,每参展参会一次,给予补助8000元。免收展会摊位费的,每参展参会一次,给予补助5000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在我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工业企业。

2、上年度有税收贡献。

3、财务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审定

第五条  申报流程

每年8月份由区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企业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区发改委。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崇川区企业营销拓市场项目资金申请表。

2、参展通知文件。

3、展位费用票据、汇款凭据。

4、有关参展图片。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必须恪守诚信,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所有复印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信用承诺函。

以上材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由所在街道(开发区、观音山新城)初审后报送区发改委。

第七条  项目审定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联合组织审核,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政府审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八条  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对经审批同意的申请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六章  项目跟踪及资金管理

第九条  跟踪管理

企业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条  法律责任

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后,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企业违反本规定,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取消该企业财政资助资格,并依法追究该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一条  生效时间及解释权

1、本《细则》与《意见》同步生效。

2、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修订。

附表:崇川区企业营销拓市场项目资金申请表




附件10:

企业诚信承诺

本企业申报材料及其附件均真实、有效,且经营合法合规,无不良诚信记录。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退回奖励所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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