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业产业类

崇川区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基金产业园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崇川政发〔2016〕96号)


崇川区政府关于推进南通基金产业园发展的

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观音山新城管委会,区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要求,促进金融改革创新,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吸引和推进资本集聚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创新创业与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动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2016〕第36号专题会议纪要和八届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强化引导、突出重点、注重贡献的原则,现就推进南通基金产业园集聚发展提出如下若干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在南通基金产业园且财政级次在崇川区的新成立的基金机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新兴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及公共服务与交易平台。

1、基金机构: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各类金融业务资质的基金机构和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和管理机构。

2、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机构法人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等。

3、准金融机构:指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备案)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

4、新兴金融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新兴机构。

5、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指以地方职能部门审批或备案为标准的专业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公证事务所、拍卖事务所、信用评级、金融咨询、保险经纪公司等。

6、公共服务与交易平台:指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交易、创业融资服务、企业信用查询等平台。

二、扶持申请条件

1、各类机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各类业务资质。

2、基金机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注册规模一般不低于2000万元;金融中介机构注册规模一般不低于100万元。行业领军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认定可适当放宽要求。

3、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区发改委负责办理告知性备案管理手续。

三、扶持政策

(一)房租补贴

1、各类基金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按最高每天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基金规模高于2000万元(含)但低于2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于2亿元(含)但低于5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高于5亿元(含)但低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高于10亿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隶属于同一家基金管理机构的,不重复享受。

2、上述之外其它五类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根据企业对地方贡献度予以补助。对于无地方税收贡献的机构,按每天不超过1/平方米、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于有地方税收贡献的机构,按每天不超过1.5/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年地方贡献低于50万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年地方贡献高于50万元但低于200万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年地方贡献高于200万元但低于500万元(含)的,补助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超过500万元的,补助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上述两类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一次性享受租房同类同等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二)贡献资助

1、对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自入园设立形成地方贡献之年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最高50%的项目资助。其它五类机构入园设立后年地方贡献达到200万元(含)的,自形成地方贡献之年起第1年和第2年,按其形成的地方贡献给予最高50%的项目资助。

2、对原已成立并符合本意见搬迁入园的机构,年地方贡献较迁入前年增量达到200万元(含)的,自形成地方贡献增量之年起第1年和第2年,按其形成的地方贡献增量部分给予最高50%的项目资助。

3、鼓励园区内各类投资基金支持崇川区实体经济发展,投资财政级次在崇川区且符合崇川区现代主导产业的企业,按照其投资额度的1-3%给予项目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创新发展

1、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60万元;企业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崇川的,享受企业IPO上市同等奖励标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30万元。

2、支持基金机构投资的企业申请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经济扶持政策、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等财政扶持政策。

(四)人才奖励

1、对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才,其取得的个人形成的地方贡献,按50%给予人才资助。企业地方贡献低于200万元(含)的,其人才资助名额2个;企业地方贡献超2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的地方贡献,可相应增加1名人才资助名额,名额最高不超过8个。其它五类机构对年地方贡献达到200万元(含)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其取得的个人形成的地方贡献,前三年按50%给予人才资助,人才资助名额2个;每增加100万元的地方贡献,可相应增加1名人才资助名额,名额最高不超过5个。

2、对各类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新兴金融机构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经认定,在办理户籍及子女入托、入学、就医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并优先推荐各类人才项目申报。

(五)园区扶持

1、运营补贴。为加大对园区营运主体的扶持,加快招商引资,提高服务质量,将通过目标考核的方式给予园区营运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营运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

2、产业集聚。对园区内企业入驻率超过70%、金融主题产业企业数占比超过70%、园区地方贡献达1亿元、2亿元、5亿元的,当年分别给予园区营运主体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分级奖励。

3、品牌创建。对园区当年获评省级以上以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等金融为主题的荣誉称号并获得奖励的,区级财政同时给予50%--100%的配套奖励。

四、附则

1、企业扶持政策申请由园区运营主体组织申报,区创投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负责确认兑现。

2、享受政策扶持的机构应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自享受扶持政策十年内工商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不得迁离园区且不更改在崇川区级的财政级次,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搬离、迁移、更改的,其已享受的扶持政策补助应予退还。

3、各类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南通市新设立的所有合伙企业,均须注册在园区,且财政级次须在崇川区。

4、扶持对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追缴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申请享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资格。

5、引入重特大规模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商定;园区地方贡献超10亿元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园区营运主体重奖。

6、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7、本意见与市政策起始时间同步试行,试行期间视情况完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执行期限十年。

8、本意见由区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

                            20161212



100 220 100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