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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

《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南通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产业结构转型、产业载体升级、创业投资等发展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含中央补助)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的相关资金可按规定与市级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工商局、质监局、人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经信委

1. 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预算;

2. 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 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在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内下达执行;

4.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负责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协同部门

1. 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经信委平衡;

2. 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制订并发布经市财政局备案的申报指南;

3. 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

4.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专项资金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

1. 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 协同各部门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项目申报指南,参与项目财务事项评审;

3. 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4. 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三章  使用方向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产业转型及高端发展。新兴产业培育,重大项目投资激励,企业技术改造、建立研发机构、兼并重组、市场开拓、技术和管理创新、重大质量攻关和改进、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企业质量、技术标准创制和品牌建设,工业经济新增长点培育,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研制和示范应用,工业设计,船舶产业提升发展及补链计划,软件产业发展、电商拓市、两化融合、融合创新示范工程培育、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中小企业产业及产品质量管理升级和延伸项目等。

(二)产业载体升级。创建新型工业化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建生态园区、特色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示范集聚区,支持工业设计中心园区、重点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多层标准厂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偿等。

(三)创业投资发展。引导和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机构对初创期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主要包括补助、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每年10月份,市经信委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经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各部门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南通市政府支持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上发布政策和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在线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已享受国家或省扶持的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扶持。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审定项目,重点审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等,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评审结果要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示,公示期一般不短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需由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追加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已拨财政资金,并处罚款。对失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南通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要求,在市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中记录。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审计质量。对在审计过程中,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未按委托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外,三年内取消政府委托审计评估业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区相关部门应加强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申报审核责任,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区承担相关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经信委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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