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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江海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9-20

南通市江海英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通委发〔2009〕5号)和《关于实施江海英才计划的意见》(通委发〔20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市外引进到南通市市区企业工作的创新人才(团队)和自主创业人才(团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两院院士、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以及与上述对象相当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团队),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集团)内部安排的人员流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江海英才引进计划坚持企业为主、鼓励创业、项目带动、注重效益的原则,通过给予启动资金扶持、科技项目资助、安家补贴和生活津贴等,积极吸引各类优秀人才来通创业创新。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江海英才引进计划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年度引才工作计划和引才指南;

(二)审定引进计划专项资金的年度经费预(决)算;

(三)审定专项资金资助对象、资助内容及资助额度;

(四)协调解决引进计划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江海英才引进计划,统筹协调具体事务工作。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江海英才引进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市委组织部履行牵头抓总职责,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做好江海英才引进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人事局负责发布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和年度人才引进公告;常年受理人才引进计划申报;制定引进人才启动资金评审细则,组织启动资金评审和安家补助、生活津贴审核;为引进人才办理相关引进手续,建立引进人才档案,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计划评审细则,组织科技项目评审工作;组织科技项目验收和目标考核。

(四)市财政局根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引才计划编制引进人才专项资金预算;拨付资金;对经济效益指标进行审核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  引进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优先引进先进装备制造、船舶修造、精细化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急需的下列市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团队):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与前述对象相当的境外高端人才(团队);

(二)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通投资创办科技型生产企业和现代服务企业,所创(领)办企业主导产品和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工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创业领军人才(团队);

(三)掌握高新技术产品核心技术或拥有技术发明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技术发明成果被企业应用,市场潜力较大,能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工程技术关键人才(团队);

(四)引进前担任大型企业集团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具有现代管理理念和较高管理水平,已取得较突出业绩,引进到年上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企业担任高管,企业给予50万元以上年薪,引进后为企业年新增地方税收500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团队);

(五)其他各类优秀紧缺专业人才。

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创业领军人才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其他人才应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三)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全职为引进企业服务;其他引进人才年度驻我市工作或为企业服务时间不少于4个月。

(五)特殊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限制。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征集引才需求。根据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目录,向市内重点企业和人才载体(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第九条  发布与对接。向市外发布年度引才公告,组织符合条件的海内外人才与市内相关企业和人才载体对接。

第十条  申报与推荐。经成功对接并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由相关企业、人才载体负责申报引进人才资助计划。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海外、市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由个人向市人事局申报资助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江海英才引进计划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江海英才引进计划申请书;

(二)引进人才的企业或引进人才创(领)办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护照),工作经历、相关业绩材料以及学历证书、资质证明(证书)和其他佐证水平与能力的材料复印件;

(四)引进人才载体与引进人才的聘用合同、合作协议或引进人才实施的项目计划书;

(五)可以说明所实施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六)暂未落实合作企业或创业地点的引进人才,提供本条第(一)、(三)、(五)款规定的材料和经过论证的项目实施计划书;

(七)仅申请安家费和生活津贴的紧缺专业人才,提供本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团队)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与审定:

(一)对申请创业创新人才(团队)启动资金扶持的引进人才,组织包括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引进人才的管理能力、研发水平、所实施项目的先进性、市场潜力、实施风险、预期经济效益进行评审,形成推荐理由和推荐意见。

(二)对申请安家费和生活津贴的引进人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评审推荐或审核提出的引进人才资助名单、资助内容和资助额度,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与引进人才签订《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下达引进人才资金资助计划。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提供启动资金扶持:

(一)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条件的人才(团队),经评审,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作经费。

(二)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条件的人才(团队),经评审,给予100~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创业初期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给予全额补贴;吸引社会风险投资的,可提供10~30%的配套投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政府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创业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

(三)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款条件的人才(团队),经评审,给予50~100万元的政府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团队)实施的创新项目符合南通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立项条件的,经评审,给予100~5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

在市级科技计划中设立南通市科技领军人才创业项目计划,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条件的引进人才(团队),给予100~5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实行购房补贴和生活津贴资助: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来通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担任实际工作职务,并在通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购房补贴,或提供不小于18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3年内根据实际在通工作时间给予每月5000元的生活津贴。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前3位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来通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担任实际工作职务,并在通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购房补贴,或提供不小于14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3年内根据实际在通工作时间给予每月4000元的生活津贴。

(三)部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入选专家,来通创办(领办)企业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担任实际工作职务,并在通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或提供不小于12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3年内根据实际在通工作时间给予每月3000元的生活津贴。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国际公认的执业资格、聘用单位给予不少于50万元年薪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全职在通工作,并在通购房自住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或提供不小于100平方米的住房供其居住;3年内给予每月2000元的生活津贴。

(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3年内给予每月1000元的生活津贴。

引进的境外同类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和生活津贴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对市区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资助的对象,给予50%的配套扶持。对海外人才个人及所在企业获得的省级以上各类留学人员科技择优资助项目,给予1?1的资金匹配。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所在企业3年内因其贡献实现税收比上年增长50%以上的,对引进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给予全额奖励。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政策扶持资金按下列办法进行拨付: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条件的引进人才(团队)工作经费分2期拨付,引进人才签订《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后拨付资助总额的60%;完成协议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通过终期验收后拨付其余40%。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款条件的引进人才(团队)启动资金分3期拨付,引进人才签订《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后拨付资助总额的50%;经项目中期验收,完成协议书约定的经济效益、技术成果指标,拨付资助总额的30%;完成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通过项目终期验收后拨付余款20%。

分期拨款时,除首期外,其余拨款由引进人才所在单位向市人才办提出申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按《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及审计评估意见提出拨款初步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款项拨到引进人才单位。

(二)科技项目扶持经费按照《南通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拨付。

(三)购房补助凭房产证拨付。

(四)生活津贴由用人单位提供有效证明,每年集中拨付到引进人才单位,再由引进人才单位发放到人才个人。

第十九条  政策扶持资金负担:

(一)市区企业引进人才启动经费和生活津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二)创业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市区其他引进人才购房补贴由引进人才单位和市财政各承担50%。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所需房屋租金比照购房补贴由各方分担。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两院院士、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首席科学家及与上述对象相当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启动经费、住房补贴、生活津贴由引进单位和市财政各承担50%。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启动资金主要用于项目产业化、购置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改善工作条件等。引进人才单位要按会计制度规定专账核算启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类型不同层次的政府资金资助计划,引进人才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次配套扶持;下次配套扶持高于上次配套扶持的,补足差额。引进人才同一科技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来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